汉源租房最新政策 (汉源租房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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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汉源市住房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源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汉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汉源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经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3.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双方可以续约,续约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三、租金和押金

1. 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

2. 押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两个月租金的数额。

3. 租金和押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四、房屋交付和验收

1. 出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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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租方应当在收到租赁房屋后,对租赁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承租方应当签收房屋验收单。

3. 出租方应当保障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并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房屋维修和保养

1. 出租方应当负责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 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并承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

六、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有权收取租金和押金,有权进入租赁房屋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有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回租赁房屋。

2. 承租方有权使用租赁房屋,有权要求出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有权转租租赁房屋。

七、租赁合同的解除

1. 租赁合同到期终止的,出租方应当及时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空租赁房屋。

2.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

租赁双方因履行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汉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规定

1. 本政策由汉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2.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汉源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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