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 物权纠纷案件)

武汉耍耍 07-19 阅读:1 评论:0

案情简介

武汉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与业主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争议,诉至法院。2015年1月,李某与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李某已向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50万元。2016年4月,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王某,并于2017年1月交付房屋。李某得知后,向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辩称,李某已违约,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出售房屋。

审理经过

经审理,法院查明:李某在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已按时支付购房款。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未催促李某支付购房款。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某。 武汉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 物权纠纷案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在未催促李某支付购房款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构成违约。李某对房屋仍具有所有权。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赔偿李某损失10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物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本案中,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某,侵犯了李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确认李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武汉爱家房地产公司赔偿李某损失。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开发商,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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