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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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救济法》和《湖北省社会 救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武汉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应助尽助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

  1. 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 因重大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3. 因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助的;
  4. 其他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 临时救助不包括下列人员:

  1. 正在享受其他社会救助待遇的;
  2.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间的;
  3. 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 正在接受强制性戒毒、治疗期间的;
  5.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1. 基本生活救助;
  2. 医疗救助;
  3. 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
  4. 住房救助;
  5. 教育救助;
  6. 其他救助。

第七条 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第八条 医疗救助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救助对象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费用救助。

第九条 住房救助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执行,救助对象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教育救助按照本市教育资助政策执行,救助对象可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资助。

第十一条 其他救助包括临时困难救助、特殊救助等,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困难群众及其近亲属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救助申请书;
  2. 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3. 收入证明;
  4. 救助原因证明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发放救助金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方式。

第十六条 审核不通过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说明救济途径。

第五章 复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复核,核实救助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并做出是否继续给予救助的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伪造、隐瞒、涂改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者冒领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处以救助金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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