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武汉市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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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保障公共安全和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为满足临时性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设置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第三条 临时建筑的管理原则为:严格控制、合理规划、规范建设、综合治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第六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第七条 临时建筑的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期限;(二)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三)安全保障措施和环保措施;(四)其他相关内容。 武汉市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武汉市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第九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一条 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应当符合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建设验收标准。第十三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和卫生。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建设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临时建筑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对违反规划管理的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违反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强制拆除。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对违反使用管理的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用或者强制拆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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