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武汉市临时建筑报建审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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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为加强对市政规划区域内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临时建筑建设行为,保护城市容貌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市政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临时建筑。
  3.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为满足城市建设、经济活动、社会生活等临时性需要而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第二章 临时建筑的设置

  1. 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未列入规划的,不得设置临时建筑。
  2. 临时建筑应当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绿地、广场和道路等公共区域,不得设置在公园、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内。
  3. 临时建筑的设置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临时建筑的审批

  1. 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相关部门提出报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报建材料。
  2. 区、市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补正。
  3. 区、市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报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建筑的设置、设计方案、施工组织等方面进行联合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决定。
武汉市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武汉市临时建筑报建审批细则)

第四章 临时建筑的管理

  1. 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报建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2. 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临时建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美观和卫生。
  3. 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区、市相关部门提出拆除申请,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建筑的,由区、市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市相关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承担。
  3.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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